这些游戏开发厂商有的是对于盗版问题身心俱疲不得已为之,有的是因为文化方面的综合考量来进行差异化经营的策略,但更多数情况下则是因为地域歧视或单纯的恶心人。
当然,对于不同的运营策略,游戏开发厂商总是能找到自己的说法去搪塞。
游戏开发厂商或许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来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辩护。
但站在玩家的立场思考的话,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人喜欢被区分对待,尤其是没人喜欢玩个游戏放松一下还要被区分对待。
正因如此,林灰将超/级/细/胞方面在《HILL CLIMB RAG》以及该游戏的衍生游戏的运营要一视同仁这一点列入到正式协议中。除此之外,为了转让游戏之后短时间内用户体验不会受到一些降级体验林灰还进行了一些不妨碍到超/级/细/胞方面利益的条款约束。
林灰觉得自己也算是仁至义尽了,虽然将游戏转让出去了,但也尽可能顾及到此前一些玩家不会遭遇体验降级的事件了。
游戏转让往往牵涉到的事务相当繁多,但此次合同的签署还是很顺利的达成了。
之所以能够如此顺利的达成相关的协议,一来双方都有深入合作的意愿,二来此前已经敲定了意向书的内容,正式合同基本承袭了先前的意向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当然正式合同的签订,还要感谢合同的丙方即eGAME平台的完善的磋商体系和相应的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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