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眠并不神秘或奇怪,它的作用只是反映了催眠师和被催眠者之间的特殊关系。
一般来说,被催眠的人事先对催眠已有所了解,知道催眠后会发生什么。在催眠过程中,他们只是扮演了一个特殊的社会角色——被催眠的人。这个角色意味着他将无条件地接受催眠师的指挥。由于是角色的要求,被催眠的人在进入催眠状态后,就倾向于顺从催眠师的指示,做出特定的行为或产生特定的感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是说被催眠的人在故意的欺骗别人,他们的确相信自己在经历另外一种意识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除了顺从催眠师的指示外,他就别无选择了。
意识功能分离的观点认为,人的意识有执行和监督两种基本功能:执行功能可以使我们控制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监督功能可以使我们观察自己的行为。在正常的情况下,意识的这两种功能是连在一起的,但是催眠可以使两种功能之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断开。通过分离这两种基本的意识功能,可以达到催眠的效果。
在催眠的条件下,个体将进入到一种极其特殊的意识状态。他们的执行功能正常,并接受催眠师的指令,然而监督功能却不起作用。
最近有人认为,催眠不一定使意识功能分离,它只是弱化了意识对行为的监控,因而使执行功能超过了意识的其他方面,执行功能自动地执行了催眠师的指示,没有以个体的正常认知系统作中介。
使用类似催眠的手段,改变人们的行为,可以追溯到史前。古印度、古埃及和古罗马人的祭祀和打坐入定,都是通过一定的宗教手段(如祈祷、点卡)和强烈的节奏(如音乐、舞蹈)来引发催眠现象。
我国的中医典籍《黄帝内经》中也记载有一边念咒、一边用手抚摸患者的医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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