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员只有在比赛成死球时方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队员因违反以上规则而离开比赛场地,在未得到裁判员同意即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时,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如果裁判员停止比赛执行警告:
由对方队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裁判员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权限职责:
执行竞赛规则;
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
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比赛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
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裁判员(同样适用于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对下列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
队员、官员或观众的任何受伤;
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坏;
由于,或者可能由于他根据竞赛规则所作出的判决,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维持、进行和控制比赛而对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类似机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这可以包括:
裁判员根据比赛场地及其周围情况,或天气的影响决定比赛是否进行;
决定由于各种原因而取消比赛;
决定比赛中所用的设备及其固定情况,包括球门立柱、横梁、角旗杆和比赛用球;
由于观众的影响或观众席中的任何问题,决定是否停止比赛;
决定是否停止比赛允许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决定要求或坚持要求将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决定队员是否可以穿着某种服装或装备;
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允许任何人(包括球队或体育场官员、安全官员、摄影记者或其他新闻宣传的代表)在比赛场地附近出现;
裁判员根据竞赛规则或依照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国家协会或联盟对该比赛制定的规程或规定而作出的判决。
决议二
在锦标赛或联赛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员,其作用和职责必须要与国际足球理事会认可同意的规定相一致。
决议三
与比赛相关的事实应包括进球是否得分和比赛的结果
助理裁判
职责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助理裁判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当球的整体越出比赛场地时;
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可以判罚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时;
当要求替换队员时;
当发生裁判员视线外的不正当行为或任何其他事件时;
无论何时,当犯规发生时助理裁判员比裁判员更接近于犯规地点(特别是这种犯规情况发生在罚球区内);
当踢球点球时,在球被踢之前守门员是否向前移动,以及球踢出后是否进门。
协助
助理裁判员还应依据竞赛规则协助裁判员控制比赛。在特殊情况下,助理裁判员可以进入场地协助裁判员控制好9.15米的距离。
助理裁判员如有过分干预或不合适的表现时,裁判员可解除其职责并将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比赛时间
比赛分为两个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经裁判员和双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变比赛时间的协议(如因光线不足每半场减少到40分钟)必须在比赛开始之前制定,并要符合竞赛规程。
中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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