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1950-19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
当时总干部部和苏联专家初步制定的方案是将军衔设为6等20级。
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
将官4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3级: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
士官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
增加大校一级;将上将、准上将改称大将、上将;
将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改称大尉、上尉、中尉;
其它不变。[1]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高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军衔设置上比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了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共设6等1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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