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普通百姓,他没有那种看不起,没有嫌弃的感觉;面对上官,他的尊重也仅仅是停留在表面,这或许可以看作是他面对世俗的一种表现,但骨子里,他也没有觉得那些所谓的上官真的就高人一等。
正是这种将他们当成自己人的感觉,让柱子心里相信李逸的话。
看了看周围的同村人以及半大小子,柱子转过头看着李逸道:“当然行,只是我们回去还需要走一两个时辰呢!”
“没事,我们俩和你们走回去,而且有我们的马运,也能稍微快一些不是吗?”
柱子:“行吧,那你们俩和我们一起走吧!”
见状,李逸赶紧将村人们的东西放在马背上,这主动劲儿,这份热心劲儿,让在场的众人微微错愕。
这到底是他们要回家,还是李逸要回家啊?
回程的路上,半大小子如愿的骑上了马,李逸也尽可能的了解他们的情况。
李逸这才知道这小子没有一个正式的大名,村里人一直都是叫榛子,他家姓秦,大名就叫秦榛了。
说实话,秦榛这名字还意外的不错。
这孩子父亲受伤,这么小就出来跟着村子里的叔叔伯伯们一起出来卖菜,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孩子。
根据这一路的交谈,李逸也明白,他们村里的田很多都被何家收入麾下。要知道,他们村里离上虞县城可是有几个时辰的路程,这么远的地方,竟然还是何家的土地。
要说这何家,在城里或许还收敛一些,作为上虞第一大家族,这家中子弟在上虞也没有干出当街调戏妇女或者欺男霸女的事情。
但是在乡下的何家人却没有这么听话!
就拿柱子他们村子来说,何家的旁支在当地就是“土皇帝”,周边几个村子全都受到了何家的威慑。
周边村子世代都是农民,能够读书的,也多是何家的孩子。穷人的孩子读不起书,所以只能学着父辈种地,给何家种地。何家的孩子能够读书,读书考取了功名,于是给何家又添加了许多“威慑力”。
不断增加“威慑力”的何家再去盘剥乡里,盘剥周围的村庄,这样形成了一套恶性循环。当然,或许对于何家来说,这是正向循环。
这兼并土地,一开始何家也是按照朝廷的法令来的,过不下去的村民主动将土地押给何家以换取一些银钱,这就相当于典当中的活当,之后是可以赎回去的。
但是慢慢的何家开始使用一些手段,赎买回去是要利息的,虽说在典当土地之时会签订契书,但是如果何家不认这份契书呢?普通的村民能怎么办?
去告对吧,但是一般的流程是要先找村里的甲长或者耆长,也就是德高望重之人来评判。在这个里甲之间,朝廷设立了“申明亭”,凡事里甲之间出现了户、婚、田土、斗殴等民事以及轻微刑事纠纷都必须在这个申明亭进行调解
如果甲长不能解决问题,那么这件事就可以往上告,告到县里。但是有一条,没有经过申明亭调解的,不能直接上告到县里。如果越级上告,不管你有没有理,是不是占据道德制高点,先鞭子抽五十下。
《陈汉律》明确规定,凡事军民诉讼,必须自下而上陈述案情,如果直接越过管辖地政府,而向上一级政府告状的,笞五十。
而且这五十下只能算是告状之人白白受了,因为就算是告到了上一级衙门,案件依旧会发回原审衙门重审的。
甚至如果上诉的内容不符,或者诬告,那惨了,直接按照诬告罪名累加,最高可判流放。
对于上一级衙门的官员来说,如果这个官员受理了案件,但是案件没有查清楚,这个受理的官员也会被惩罚,或者是罚俸禄,或者是降级处分。
总之,村里有纠纷,先去找甲长或者里老等人。
但是在里甲之间,调解的标准是什么呢?是《陈汉律》?是《陈汉会典》?还是《大诰》?这些法律条文是判罚的基准,但是具体到乡下村里,判罚的最大准则就是“息讼和睦”。
什么意思呢?就是乡里乡亲的,大家都讲究一个邻里和睦,说得再透彻一些,就是息事宁人、以和为贵。
这种断案标准如何呢?只能说对于朝廷稳定肯定是有帮助的,但是这里面就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如果地方上的甲长或者甲老收了别人的钱,或者本身就是和被告人有利益往来的人呢?
就像是柱子他们周围几个村子,里老大都和何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时候真碰到了纠纷,这些收受了好处的甲长还能秉持着断案的标准吗?
在李逸看来,很悬!在诉讼这一块,等于说按照朝廷的规定,“申明亭”这一关是肯定不能少的,那么这个必须就容易造成腐败和贪污,甚至是滥用权利。
从柱子口中得知,并不是没有人在“申明亭”调解之后不服而上告的,但无一例外,全都失败了。
这何家通过各种手段兼并了许多土地之后,又将这些土地租给农户们种植。前面说过,一开始百姓们还是愿意的,因为这样他们就不用交税,而是只需要给何家交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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