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革命的政策、法令
战争年代最重要的任务是夺取战争的胜利。在战争条件下制定土地革命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使土地革命运动适应战争的需要,也就是说,要通过土地革命使广大农民成为中国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军,成为中国共产党坚定的支持者,成为中国革命的坚强后盾。为此,在制定土地革命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必须考虑占农村人口绝大部分的贫雇农的利益,孤立占农村少部分的地主、富农。为达到这一目的,黔东革命根据地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土地革命实际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红军首先在沿河县第五区小范围内开展土地革命的实践,制定了《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提出了“分田、分粮、抗债”等革命措施,以求得“工人、农民、士兵初步的利益与解放。”在斗争的政治纲领及总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黔东苏区第一部土地革命的法规《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没收和分配土地草案出台后,在黔东革命根据地引起很大反响,根据地人民纷纷要求在当地实行土地革命,没收和分配地主的土地。根据革命形势发展需要和广大贫苦农民盼望早日获得土地等要求,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召开黔东特区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土地革命运动,使一个土地革命高潮在黔东大地迅速掀起。
1934年7月21日至22日,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沿河县铅厂坝召开,按照会议的议程,讨论通过了黔东特区《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农村工人保护条例》、《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等有关土地革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产生,目的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从而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实践证明,只有调动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发展生产力,农民的贫困才能得到解决,贫苦农民只有能吃上饭,才能体会到土地革命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
(一)《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
1934年6月26日,沿河县第五区(枫香溪区)召开工农兵群众大会,组织区革命委员会,并通过了《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以求得我们工人、农民、士兵初步的利益与解放。”主要内容有:
1. 没收田产,取消捐税,抗债,增加工人工资。《纲领》指出:“分田。没收地主、区长、镇长、乡长的土地,由雇农、贫农、中农平均分配,永远不纳租课。”“分粮。没收地主、区长、镇长、乡长的粮食,分给没有饭吃的人吃。”“取消捐税。烟酒税、活猪牛税、屠宰税、斗积税、印花税金,大小摊捐、地方捐、年猪捐、税契捐、国历捐、门牌捐、红灯捐、铁矿洞捐,禁烟罚金款、枪款、刀款、子弹款、壮丁款、百货厘金等一律取消,并解散收税机关,惩办收税人员,欠的捐税不准再收。”“抗债。地主的债,本利一律不还,并要焚毁借据契约。穷人该穷人的债要还,利息减轻。买卖赊欠要还。”“增加工资。散工工资照旧日例每天加一百,最低三百文,最高五百文。长工工资照旧例加二成,比如百串钱一年增加二十串。”
2. 取消旧政权制度和行斗行秤,没收土地财产。提出“取消区长、镇长、乡长、闾长、邻长的制度,建立工农兵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惩办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及破坏工农革命之反革命分子。”强调“工人、农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教、信神之自由,帮助雇农工会、农民协会之发展,保护革命的神兵及其家属。”“区长、镇长、乡长的土地财产一律没收,闾长要他把薪水退出来。”“取消行斗行秤,由区革命委员会设公斗公秤,不抽税。”
3. 建立工农武装,优待红军,鼓励参加红军,瓦解敌军。提出“武装自己,组织自卫队保卫自家(从十六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均参加自卫队。”“优待红军(参加红军的分好田,帮助参加红军的家属耕田)。帮助阵亡的红军家属耕田,并抚恤参加红军的儿子读书,不要学费。对于红军伤兵、病兵,大家设法医治。”瓦解敌军,“解放士兵,号召在军阀军队内当兵的回家,并分给以土地和工作。”
(二)《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
《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颁布后,根据斗争纲领提出的“没收区长、乡长、镇长、地主的土地,由雇农、贫农、中农平均分配”的首要任务,区革命委员会于次日开会,商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的办法,制定了《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6月28日正式宣布本《条例》交各地农民大众公议执行。此《条例》是开辟黔东革命根据地以来的第一个有关土地革命的法规,比较具体地提出了怎样没收土地,没收谁的土地,怎样分配所没收的土地,以及妥善处理与土地有关的契约、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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