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国并立中的户籍分野:南方与边疆篇
(1)南唐:商业户籍的早期探索
南方政权中,南唐(937-975年)国力最强,其户籍管理呈现鲜明的商业特色。都城金陵(今南京)“户口繁庶,商贾云集”,南唐设立“坊郭户”户籍,按资产将商户分为十等,征收“商税”与“屋税”。昇元元年(937年),烈祖李昪下诏“罢屯田,以民隶州县”,将官营屯田户编入民籍,推动土地私有化,使户籍与土地的绑定更加灵活。中主李璟时期,因“淮南盐铁之利甲天下”,专门设立“盐户”“铁户”等专业户籍,由盐铁使司直接管理,这是中国古代首次将手工业者户籍从州县系统中独立出来。南唐的户籍管理虽仍以农业为本,但对商业、手工业户籍的细分,已显现出古代户籍制度向近代转型的萌芽。
(2)吴越:水利户籍与人口管控
吴越(907-978年)偏安江南,钱氏政权以“保境安民”为策,其户籍管理与水利建设紧密结合。开平四年(910年),钱镠征发民工二十万修建钱塘江海塘,为管理工程劳力,设立“都水营田使”,将民工按户籍编为“营田户”,平时务农,汛期修堤,这种“兵农合一”的户籍模式,既保证了水利工程的人力需求,又通过“以工代赈”稳定了流民。吴越还推行“均田定税”,据《吴越备史》记载,其“按户籍计口授田,亩税三斗,较中原为轻”,轻徭薄赋政策吸引了大量北方流民南下,至北宋统一时,吴越户籍人口已达“十三万余户”,较五代初期增长近三倍。
(3)南汉:民族杂居下的户籍模糊化
南汉(917-971年)统治岭南,境内俚、僚、瑶等少数民族与汉民杂处,其户籍管理呈现“华夷混编”的特点。南汉君主自谓“汉家苗裔”,却对少数民族采取“羁縻政策”——在汉地沿用唐制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则承认“洞主”“酋长”的世袭管辖权,这些区域“不输赋税,不服徭役,唯听调遣从军”。贞元三年(919年),南汉后主刘鋹为搜刮财富,下令“不论华夷,按户籍征‘琼林玉粒钱’”,引发少数民族叛乱,史载“溪洞诸蛮,相率为乱,户籍遂不可考”。这种对民族户籍的粗暴管理,导致南汉后期“州县户籍,十不存一”。
(4)闽国:海上贸易与特殊户籍群体
闽(909-945年)控有福建沿海,海外贸易兴盛,催生了独特的“船户”户籍。闽王王审知设立“市舶司”,登记从事远洋贸易的“船户”,规定“每船岁纳舶脚(关税)十贯”,并给予“免其杂徭”的特权。这些船户户籍不在州县,而由市舶司直辖,形成独立于传统农耕户籍的海上贸易群体。长兴四年(933年),闽国为垄断茶叶贸易,将茶农编入“官茶园户”,强制“岁输茶课”,这种官营手工业户籍虽增加财政收入,却因“课额苛重”导致茶户逃亡,至闽国灭亡时,“官茶园户十逃其七”。
(5)契丹(辽):南北面官制下的户籍分治
与十国并立的契丹(916年建国,后称辽),其户籍制度体现了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碰撞。辽太祖耶律阿保机设立“南北面官”:北面官管理契丹等游牧民族,实行“部族制”户籍,以“石烈”(部落)为单位登记人口,“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为事”;南面官管理汉地,沿用唐制州县户籍,征收赋税。这种“一国两制”在幽云十六州表现得尤为明显——契丹将汉民编入“头下军州”,但允许其保留农耕户籍,仅向领主缴纳“租赋”,同时向辽廷服兵役。这种双重户籍体系,既维持了契丹的民族特性,又适应了汉地的经济模式,但也导致“华夷之辨”下的户籍矛盾,为辽后期的民族起义埋下隐患。
四、战火与流徙:户籍混乱的社会经济影响
(1)人口流动与“浮客”激增
五代十国时期,中原百姓为躲避战乱,掀起三次大规模南迁潮:后梁与晋争霸时(907-923年)、契丹灭晋时(946年)、后汉暴政时(947-950年)。据《旧五代史》记载,仅后晋天福年间,“自洛、汴至于襄、邓,流民仆地者千余里”,这些流民被称为“浮客”,即没有固定户籍的流动人口。他们或依附豪强为佃户,或聚啸山林为盗匪,形成“主户日少,浮客日多”的局面。后周显德元年(954年)统计,河南府“主户”仅余三万余户,而“浮客”竟达五万余户,超过主户数量。这种人口失控不仅导致赋税流失,更使社会治安陷入混乱——“盗贼蜂起,州县不能制”。
(2)土地荒芜与赋税体系崩溃
户籍混乱直接导致土地制度失灵。唐朝后期的均田制早已瓦解,五代各政权虽试图推行“计亩征税”,却因“田亩无籍,赋税不均”而失败。后梁开平年间,户部奏称“诸州府田土,多为豪强隐占,流民无田可耕”;后晋天福年间,相州(今河南安阳)刺史奏报“州内荒田十之六七,户籍空存,赋入不充”。为维持财政,各政权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后唐“按户籍征青苗钱”,后汉“率户征钱”,甚至出现“预借来年赋税”的苛政。这种涸泽而渔的做法,使“百姓弃田宅,流亡他郡”,形成“户籍愈乱-赋税愈重-流民愈多”的恶性循环,至后周初年,全国耕地面积较盛唐减少近一半,“太仓之粟,不足以支半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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