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夏党项政权的「蕃汉分治」与户籍创新
1. 制度基础:部落制与中原制度的融合
西夏(1038—1227年)由党项族建立,统治区域包括河西走廊、河套地区,民族构成复杂(党项、汉、吐蕃、回鹘等)。其户籍制度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详细记载,体现「蕃汉分治」与「兵民合一」特征:
- 党项族保留「族帐」制度,以血缘部落为单位编户,设「族首」管理,户籍登记包括族人姓名、年龄、牲畜数量,战时按族帐征发「丁壮」。
- 汉地实行州县制,仿唐制登记「人户田宅」,但增设「监军司」户籍,将汉民丁壮编入地方驻军,形成「耕战结合」的管理模式。
2. 户籍分类与管理机构
西夏户籍分为三大类:
- 蕃户(党项户):属「民族户籍」,由「翊卫司」与部落首领共同管理,享有免税特权,但需承担兵役,「凡年十五以上为丁,每丁取正军一人,负担一人」(《宋史·夏国传》)。
- 汉户:属「州县户籍」,由「三司」(财政机构)与州县衙门管理,按土地资产分为「上、中、下」三等,缴纳田赋与「丁税」(以谷物或布匹缴纳)。
- 特殊户籍:「官户」为官僚家庭户籍,享有免役权;「匠户」为手工业者户籍,隶属「工技院」;「僧道户」需向寺院缴纳「供养税」,并登记于「功德司」。
3. 户籍登记与法律约束
西夏法律对户籍管理有严格规定:
- 每年正月,州县需核查户籍,「造簿籍二本,一申转运司,一留州县」(《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若隐匿人口或虚报年龄,户主与官吏均处刑罚。
- 禁止蕃汉户籍随意变更,党项人不得私自入汉籍避役,汉人亦不得冒充蕃户逃税,违者「徒二年」。这种制度既维护了党项族的统治地位,又确保了汉地赋税来源。
四、金朝前期「猛安谋克」与汉地户籍的冲突与调适
1. 猛安谋克:女真族的军事户籍制度
金朝(1115—1234年)由女真族建立,建国初期推行「猛安谋克」制,将女真部众按军事编制编户:
- 「猛安」为千户单位,「谋克」为百户单位,户籍以「牛具税地」为基础——每耒牛三头为一具,授田四十顷,户籍登记牛具数量与丁口,按牛具纳税,丁壮战时为兵,平时农耕。
- 猛安谋克户享有土地分配特权,迁入汉地后强占民田,形成「屯田军户」,其户籍由「统军司」管理,不受州县管辖,体现「以军事户籍统御农耕社会」的特点。
2. 汉地户籍的沿用与改造
金朝灭辽与北宋后,在中原地区面临户籍管理的双重挑战:
- 初期沿用辽朝「南北面官」思路,汉地仍行州县制,登记「主户」「客户」,但增设「物力户」——按家庭资产划分等级,征收「物力钱」,作为杂税来源。
- 金熙宗(1135—1149年)时期推行「废藩置路」,将猛安谋克与州县系统合并,试图统一户籍管理,但遭到女真贵族抵制,形成「军户」与「民户」并行的二元体系。
3. 户籍矛盾与制度调适
猛安谋克户与汉地民户的冲突贯穿金朝前期:
- 女真军户强占汉民土地,导致「民怨沸腾」,金世宗(1161—1189年)曾下令核查军户土地,禁止超额占田,但效果有限。
- 为缓解矛盾,金朝逐渐允许汉民「纳粟补官」进入军户户籍,同时将部分女真军户编入州县户籍,缴纳赋税,推动户籍制度的融合。《金史·食货志》记载:「大定二十九年,命随路通检户口,又定军户、民户辨验之法」,反映出对户籍体系的调整。
五、少数民族政权户籍制度的共性特征与历史影响
1. 制度共性:游牧传统与中原经验的结合
五代十国少数民族政权的户籍管理虽各有特色,但共享三大特征:
- 二元性:均采用「本民族制度+汉地制度」的复合模式,如辽的南北面官、西夏的蕃汉分治、金的猛安谋克与州县并行,既维系民族统治基础,又适应农耕社会需求。
- 军事性:户籍与兵役高度绑定,契丹「糺户」、沙陀「营田户」、西夏「正军户」、女真「猛安谋克户」均为兵民合一的编制,体现游牧民族「全民皆兵」的传统。
- 身份性:户籍承载民族等级与职业世袭功能,如辽的「国族户籍」特权、西夏的「蕃户免役」、金的「军户世袭」,反映出早期国家形态中户籍的身份区隔作用。
2. 对后世户籍制度的影响
这些制度探索为宋元明清户籍演变奠定了基础:
- 辽朝「南北面官」启发元朝「四等人制」,金朝「物力户」影响明朝「人户以籍为断」的职业户种划分,西夏户籍法律则为《大明律》中的户籍条款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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