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重的是,保甲户籍成为地方摊派苛捐的工具。据《宋史·食货志》记载,浙东路州县借保甲之名,按保丁资产征收“保甲税”,甚至“计口敛钱,以供器械”,引发民怨。元丰二年(1079年),御史中丞李定奏报:“保甲之法,本以除盗,今乃使民敛钱,农民始苦”。
(二)主客户矛盾与社会控制的张力
保甲法将主户与客户强制编户,打破了传统乡村的宗族血缘纽带。在江南地区,大族常通过隐匿客户维持势力,而保甲法要求“客户附保,与主户同役”,导致“佃农恃保甲以抗地主,主户畏客户而不敢役”。绍兴年间,知平江府章谊奏称:“自保甲法行,佃户不输租者,主户不得发遣,盖保甲籍中佃户姓名与主户并列,遂敢抗法”,这种户籍身份的平等化动摇了封建租佃关系的基础。
五、争议与遗产:保甲法对中国户籍制度的深远影响
(一)新旧党争中的制度博弈
保甲法自推行起就面临激烈反对。司马光抨击:“保甲法使农民弃农桑,习兵器,是驱民为盗”;苏轼则称:“保丁终日训练,不得农作,愁怨叹嗟,流为盗贼”。元佑元年(1086年),高太后摄政后废除保甲法,但绍圣元年(1094年)哲宗亲政后又恢复,这种反复折射出制度本身的双刃剑效应——它虽强化了中央集权,却激化了社会矛盾。
(二)后世基层控制的制度模板
尽管北宋灭亡后保甲法一度废弛,但其制度逻辑深刻影响了后世。明朝的里甲制与保甲制并行,“十户一甲,十甲一里”的编制明显继承自宋代保甲;清朝雍正年间推行的保甲制更明确规定:“户给印牌,书姓名丁口,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完全延续了王安石“什伍相保”的控制思路。甚至近代中国的户籍制度,仍能看到保甲法将“治安—赋役—军事”功能合一的影子。
结语:在控制与反抗中嬗变的户籍逻辑
王安石保甲法的本质,是通过户籍军事化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全面渗透。当编户齐民不再仅是赋税征收的对象,而成为准军事组织的细胞时,传统户籍制度完成了从“版籍登记”到“社会控制”的功能跃升。尽管该制度因执行偏差与时代局限最终未能挽救北宋危局,但其将户籍作为国家治理枢纽的思路,却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控制体系的里程碑——它既标志着中央集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达到新高度,也预示着户籍制度在近代化转型中必将面临的身份解放与权利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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