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沈某某与邓某的妻子唐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两人扭打在一起,互相撕扯、抓挠。邓某看到妻子被打,刚刚平息的怒火再次被点燃。他拿起一把刀,冲向沈某某,口中大喊着:"杀一个也是死,杀两个也是死!"
邓某持刀朝沈某某头部、胸部、腰背部、四肢等部位连续捅刺。沈某某的头、胸、腰均被砍得遍体鳞伤,她转身试图逃跑。周围的群众看到这血腥的一幕,纷纷上前试图阻止邓某,但又惧怕邓某手中的刀会伤害到自己,只能远远地劝阻,有人甚至端来水泼向邓某,试图让他冷静下来。
在众人的阻拦下,邓某暂时停了手。但他并没有放下凶器,而是回到自己的摊位,换了一把柳叶状尖刀,再次追赶沈某某。沈某某慌不择路,跑到了市场内一个卖调料的摊位前,不小心被绊倒在地。邓某追上后,直接拿刀砍下了她的脖子,随同砍下的还有她的手膀子,沈某某当场死亡。
2.4 现场的混乱与处置
整个行凶过程持续了约十分钟。据现场目击者张阿姨回忆:"当时现场看到苏某的头几乎都被砍掉了,女娃儿的手膀子也被剁了下来,活了大半辈子,还是第一次见到如此血腥画面......"
案发后,现场一片狼藉。两个摊位上的猪肉散落一地,地上到处是鲜血。市场内的顾客和摊主们惊恐万分,纷纷逃离现场。有胆大的群众报了警,并试图控制邓某。
很快,三名城管人员赶到现场,与围观群众一起将邓某制服并控制住。据起诉书描述,邓某在杀害沈某某后即被围观群众与城管人员制伏控制,现场有三名城管人员及多名群众对其看管。
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看到邓某被控制在地上,但他仍在挣扎,情绪十分激动。民警们荷枪实弹,合力将邓某制服,随后将其带上警车。120急救人员也赶到现场,但经检查,苏某夫妇早已死亡,无救治可能。
警方在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验,提取了三把凶器:尖刀、砍刀和柳叶状尖刀。据调查,这些刀具都是市场内猪肉摊上常用的工具,平时用来切割猪肉。
三、案件调查与审判
3.1 案件侦查与起诉
案发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经过现场勘验、走访目击者、调取监控录像等大量工作,警方很快还原了案件的全貌。
邓某被警方控制后,起初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据法院审理查明,邓某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辩称是苏某先用刀捅伤其手指后,才拿刀进行反击。然而,现场证据和目击者证言都证明了邓某的说法是虚假的。
2021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邓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邓某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正常经营竞争,因琐事在人流密集的农贸市场内当众持刀杀害苏某某夫妇,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3.2 法庭审理过程
2021年3月15日,该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邓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双方均有责任,邓某属于情急之下丧失理智的行为,事前无预谋,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二是邓某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三是被害人苏某在案件起因上也有过错,经常抢邓某的生意,激化了矛盾。
针对这些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检察官指出:邓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正常经营竞争,因琐事在人流密集的农贸市场内当众持刀行凶,其行为完全是故意杀人。邓某在杀害苏某某后,又持刀杀害沈某某,在其妻子及城管人员、围观群众竭力劝阻的情况下,仍不罢休,执意再次持刀行凶,充分说明了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
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在杀害沈某某后即被围观群众与城管人员制伏控制,现场有三名城管人员及多名群众对其看管,其不具备投案的自动性,且到案后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对引发该案无过错。虽然双方长期存在矛盾,但这并不能成为邓某持刀杀人的理由。邓某不能正确处理正常的商业竞争关系,因一点小事就采取极端手段,这不是被害人的责任。
3.3 一审判决结果
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
邓某因一般纠纷持刀杀害苏某某夫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邓某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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