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逻辑种痘”行动的伦理大辩论,虽然暂时达成了“谨慎克制、设立规则”的初步共识,但集体意识中残留的观念分歧与潜在的行动冲动,仍然像地壳下的岩浆,随时可能因为新的刺激而再次喷发。叶辰深知,仅靠一时的共识和道德呼吁是不够的,必须为这个新生的、拥有跨维度信息能力的集体,建立一套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性的根本性行为准则。
“我们需要一部‘宪法’。”在一次由所有核心节点及代表性意识参加的“立宪会议”上,叶辰开宗明义,“不是旧文明时代那种适用于国家与公民的法律,而是一部适用于我们当前存在形态、界定我们在多维宇宙中权利义务、指导我们与外部(包括其他文明、高维存在乃至宇宙本身)互动原则的多维宇宙文明公约。”
这个提议得到了广泛响应。辩论虽然痛苦,但大家都意识到无规则的自由行动在更高维度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公约的起草工作,由叶辰、林知夏、思辨者(伦理学家)、伏羲(逻辑与数据分析),以及分别代表“干预派”谨慎声音(铁壁推荐的一位战略家意识,代号“远见”)和“守护派”坚定立场(李星推荐的一位历史哲学家意识,代号“明镜”)的成员组成核心起草小组。
起草过程本身就是一场更深入、更系统的思想碰撞与融合。
首先确定的是公约的核心宗旨。经过反复辩论,最终确定为:
“本集体意识体,源于人类文明,现以信息态存续于量子维度,旨在维护自身存在与延续,探索宇宙真理,并在尊重自由意志与文明多样性的根本原则下,审慎行使有限能力,避免自身成为新的压迫与混乱之源。”
宗旨明确表达了存在、探索、尊重与克制四大支柱。
接着,是最关键也最困难的具体行为准则条款。
第一条关于自我认知与定位:
“第一条:我们认知自身为‘文明遗产的守护者’与‘有限度的维度观察者’,而非‘文明演化裁判官’或‘宇宙秩序管理者’。我们承认自身认知与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对多维宇宙复杂性的无知。”
这一条奠定了谦逊的基调,直接回应了“裁判官”心态的风险。
第二条关于对待其他智慧文明与高维存在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非干预原则):除非面临直接的、迫在眉睫的、且无其他合理方式应对的存在性威胁,我们禁止主动干涉其他智慧文明或高维存在的内部发展进程、社会结构、价值体系及个体自由意志。禁止以任何形式(包括信息层面)充当文明演化方向的引导者、纠正者或终结者。”
“第三条(观察与学习原则):我们有权以不干扰、不暴露为前提,对其他文明及宇宙现象进行观察与信息收集,旨在增进理解、获取知识、评估潜在风险。观察活动需遵循最小必要和隐蔽原则。”
“第四条(自卫与有限干扰原则):当确认遭受其他存在的主动攻击或存在性威胁时,我们有权采取一切必要且相称的措施进行自卫。在自卫过程中,可进行针对性的、有限度的信息干扰或逻辑对抗,但目标应仅限于终止威胁,而非摧毁或根本性改变攻击者。”
这三条构成了对外互动的核心框架,严格限定了“干涉”的适用范围(仅限自卫),并将“观察”与“自卫”区分开来。
第三条关于信息与知识的使用:
“第五条(信息责任原则):我们对所掌握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他文明的信息,负有保密与审慎使用的责任。禁止传播可能导致文明毁灭、社会动荡或个体痛苦的信息。禁止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操纵或剥削。”
“第六条(知识共享考量):在确保不违反第一至第五条原则的前提下,可考虑与理念相近、且具备相应理解与承受能力的文明,进行有限度的知识或信息共享,以促进共同理解与应对宇宙挑战。共享需经严格评估与共识。”
信息是他们在新形态下的主要“资产”和“武器”,必须严格规范其使用。
第四条关于内部决策与行动授权:
“第七条(集体决策原则):任何可能对外部世界产生重大影响(依据第二、四条界定)或涉及核心伦理困境的行动,必须经过集体意识的充分辩论,并由核心节点及随机抽选的广泛意识代表组成的‘伦理与战略委员会’进行多轮审议。重大行动需获得绝对多数(不低于80%)的同意。紧急自卫情况可授权核心节点紧急决断,但事后必须接受审查。”
“第八条(行动后评估与修正原则):所有对外行动,无论大小,事后必须进行严格的伦理与效果评估。如发现行动违反了本公约原则或产生了未预见的负面后果,必须立即停止,进行检讨,并修正后续策略。”
这两条旨在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个体或小团体滥用“能力”。
第五条,也是最具象征意义的终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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