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涵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后,就开始热衷于写论文,交大对于研究生发表论文所做的规定,他一直奉若圭臬。
他对于金融改革、企业质量标准、信息化管理等诸多理论问题,都撰写过专门的论文。其中,在学习企业管理课程后,他结合企业管理的标准化环节,写过一篇关于华都银行ISO9000质量管理的论文。
这篇论文,在对比了招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过程,针对华都银行如何进行质量认证,他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路。
梓涵将这篇论文提交省行办公室后,被推荐发表在总行的《国际金融》。
但梓涵后来发现,这篇发表后的论文,他竟然成了第二作者,第一作者是一位梓涵未曾谋面的名叫“莫建平”人。对于这种事情,他非常生气,就找到办公室负责调研工作的陈远礼,应该就是这件事情的始作俑者。老陈支支吾吾说,是这位朋友需要一篇论文评职称,或者做其他什么用途,仅仅说了声 “对不起”,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从这件事以后,梓涵基本上也不再写东西和发表东西了。
他觉得,这种偷窃他人的事情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这些剽窃他人成果的人可以大言不惭地坐享其成,自己没有必要再为这些孙子提供素材。当然,那个时候他也进入了毕业论文的准备阶段,没有心思去研究什么课题。
梓涵对于理论研究的兴趣,终止于毕业论文结束。
对于业务学习方面,他自从离开保全处回到法律处以后,就不再学习业务知识了,以前,他还经常摘抄总行关于新业务的文件,后来就懒得动笔了。
在曲江管委会土地储备项目评审时,他竟煞有介事地测算贷款还款年限,这种思路本身是基于错误的逻辑,所以闹出笑话。
这件事情以后,梓涵在诉讼和执行工作中也经常犯逻辑性的错误,这样的思路也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展。
东大街支行业务拓展过程中,引入一家“圣腾汽车公司”,这不是一家销售汽车的公司,而是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提供汽车销售担保业务。
这在当时可以算作是一种创新。然而当年,大多数人是希望通过创新而一夜暴富,这种“捞金”的思维模式,对于企业的发展并没有什么好处。企业在经营过程之中就会出现各种不规范行为,为了掩饰这些不规范行为,企业通过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和虚假的担保行为,将一部分归还贷款的自己挪作他用,长时间不归还。
这本是应当通过诉讼途径清收贷款的事情,交给了老谭带过来的刘律师,诉讼案件的思路发生了偏移。
刘律师是一位貌似有些妄想综合症的律师,对于他在案件诉讼和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他提出通过刑事案件的解决方法,说这样既快捷又可以对企业形成震慑,促使企业老老实实归还贷款。
这种思路属于剑走偏锋,有百害而无一利。
银行假如陷入被欺诈的境地,即使当事人诈骗罪成立,银行的渎职行为一定要追究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业务人员必定要受到牵连。
这个事情确实比较牵强,公安对于这种经济纠纷根本不会立案,华都银行因为案件进展缓慢,试图用刑事侦查手段逼迫对方就范,这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解决问题的思路,所以法院也不认可。
于是,律师通过一些“空穴来风”的事情,一些捕风捉影的小道消息,断定法院上至院长、院长夫人,下至法院的法官,无一不是收受了圣腾公司的贿赂,所以对于华都银行非常不利。
于是,整个案件走进了死胡同。
梓涵也没有经过调研,就认定律师的思路正确,进而支持律师提出的工作思路。
为了推进案件的进展,按照律师提出的下一步工作思路,法律处将律师拟好的签报向行领导报告,要求以华都银行的名义向检察机关举报。
应该是反腐影视剧看得太多了,所以导致整个诉讼案件的过程都比较狗血。
这同样会给行领导一种错误的信息,虽然行领导找到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检方也接受了华都银行的书面材料,但可想而知,这个事情一定会不了了之,案件的最终结果也一定会不了了之。
这里,检察院并没有受理举报的圣腾公司涉及法院的腐败案件。即使有领导批示,按照检察院受理案件流程审查后也完全可以发现,这是一种寄希望于公权力干预经济纠纷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银行就是企业,虽然银行具有金融大型国有企业的特质,但寄希望于通过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思路,是计划经济模式的产物和思维方式。
作为国有企业,同样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同理,作为管理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也必须在权力的监督下、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下行使职权。为所欲为、目无法纪一定会遭到举报,甚至追究,延安的检察院接到了华都银行职工的举报,准备对当地华都银行行长立案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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