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座的“意外效果”与赵明的“新想法”
周末的普法讲座,安排在社区服务中心一楼活动室。
沈秀娟原本担心没几个人来——毕竟涉及法律,又枯燥。她特意让赵明和小苏在微信群和公示栏里强调:讲座后安排免费法律咨询,有问题的可以单独问律师。
没想到,来的人出乎意料地多。不仅理事会成员和积极分子来了,连一些平时不太露面的居民,也早早地到了。活动室坐得满满当当,后面还站了不少人。
沈秀娟心里明白,周老爷子儿子要回来的消息,像一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头,激起了许多人心底的涟漪。大家嘴上不说,但都想听听,这“产权入股”到底是怎么回事,以后会不会有麻烦。
请来的律师姓陈,四十多岁,是区司法局指派的公益律师,专门处理民事纠纷,经验丰富,说话也很接地气。
陈律师没有照本宣科,而是从几个真实的案例讲起:兄弟争产反目成仇的,子女逼老人卖房导致老人无处栖身的,合伙买房后因为份额不清打官司的……案例鲜活,听得大家唏嘘不已。
“所以啊,”陈律师总结道,“处理家庭财产,尤其是房产,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把规矩立在前面,白纸黑字写清楚,比事后扯皮强一万倍。”
然后,他切入正题,开始讲解“居民合作社”模式下,产权处理的法律问题。
他用了合作社的章程和合同作为范本,一条条解释:
“以产权入股,不是把房子卖了,而是将房屋的产权份额,折算成在新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您依然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之一,只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变了——从直接占有使用,变成了按份额享有项目公司的资产收益和决策权。”
“关于继承,”陈律师着重强调,“您在新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属于您的合法财产,当然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的只是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实物房产,因为房产属于项目公司整体资产。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享受分红,也可以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他还解释了合作社章程中关于“产权明晰前预留份额”、“继承争议处理机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
讲得深入浅出,大家听得聚精会神。不时有人举手提问:
“陈律师,那我闺女在国外,她以后能继承我这个股权吗?”
“如果兄弟几个,只有一个人住这儿,股权怎么分才公平?”
“万一项目公司以后经营不好,赔钱了,我们的房子会不会被拿去抵债?”
问题都很实际,有些甚至很尖锐。陈律师一一耐心解答,引用法律条文,也结合合作社的具体章程。
沈秀娟在一旁听着,暗暗佩服母亲的高瞻远瞩。这次讲座,不仅解答了大家的疑惑,更是一次生动的“风险教育”和“规则重申”。让所有居民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白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是如何保障大家长远利益的。
讲座结束后,是免费咨询时间。不少居民围住陈律师,问自家具体情况。周老爷子也去了,他问得最仔细。沈秀娟看到,老爷子一边听,一边认真地在笔记本上记着。
咨询一直持续到中午。散场时,很多居民脸上的疑虑消散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踏实和明了。
“原来是这样,那我就放心了。”
“还是白纸黑字好,省得以后孩子们吵架。”
“合作社想得挺周全,连以后继承的事都考虑到了。”
听着这些议论,沈秀娟松了口气。她知道,这次普法讲座,效果超出了预期。
她正收拾东西,赵明凑了过来,脸上带着兴奋。
“娟姨,我有个想法!”赵明眼睛发亮。
“啥想法?”
“您看啊,今天陈律师讲的那些案例,还有咱们居民问的那些问题,是不是都特别真实,特别有代表性?”赵明说。
“是啊,怎么了?”
“我在想,咱们能不能……把这些案例和问题,还有陈律师的解答,整理一下,做成一个‘社区法律知识小问答’或者‘案例手册’?”赵明越说越兴奋,“就用咱们胡同的真实例子,当然把人名隐去。配上简单的法律条文和合作社章程相关条款。然后印成小册子,发给每户居民。或者,做成电子版,放在咱们‘记忆角’的二维码里,让大家随时能看!”
沈秀娟听着,眼睛也亮了:“这个主意好啊!既实用,又能普及法律知识,还能展示咱们合作社管理的规范性!赵明,你现在想法越来越活泛了!”
赵明不好意思地挠挠头:“我就是觉得,光听一遍讲座,可能有人记不住。有个册子在手边,随时能翻看,遇到事心里不慌。而且,以后万一有其他社区想学咱们,这册子也能当个参考资料。”
“好!这事交给你和小苏办!”沈秀娟拍板,“需要什么支持,找我!”
“谢谢娟姨!”赵明高兴地跑了。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